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上海进出口商会、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江苏省进出口商会、江苏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宁波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等中国8家货主、货代组织的代表,与泛太平洋运价稳定协议组织(TSA)、加拿大泛太平洋运价稳定协议组织(CTSA)的代表,于2010年1月15日下午在中国上海就上海港THC事宜举行协商会谈。会谈的主要议题是:(1)收取上海港THC的依据;(2)目前收取上海港THC的实际构成;(3)应该向谁收取THC。
TSA/CTSA方由执行干事 Brian Conrad担任主谈人;上海进出口商会会长汤庆福受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蔡家祥副会长委托,担任中方货主、货代组织的主谈人并主持会谈。会谈双方在坦率的气氛中先后分两轮交换了各自的观点。现将会谈双方的主要观点纪要如下。
一、关于收取THC的法律依据
外方:我们不认为TSA/CTSA的有关THC指南违反了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它是完全合法的。我们也认为这项指南符合国际惯例。
中方:承运人收取THC严重违法,应当立即取消。这是因为:第一,承运人非法征收THC严重违反了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违反了国际惯例和班轮条款关于集装箱运输CY-CY条款要求承运人承担自收货至交货期间的一切费用的规定;违反了《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关于附加费是临时性的基本原则、保证班轮航运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原则,以及不对任何国家的托运人或对外贸易有任何歧视的原则。第二,承运人非法征收THC严重违反中国法律和法规。违反了中国交通部等三部委《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中关于“码头作业费在性质上属于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的结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27条关于“禁止海运承运人滥用优势地位设立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或从事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行为”的规定、第35条关于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伤害交易对方利益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违反了上海航交所《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关于“运价应按CY-CY条款备案”的规定。事实上承运人收取THC的行为在国际上也是多次被否定的。1987年斯里兰卡公平贸易委员会、2000年欧盟、2003年以色列竞争委员会都已经做出了征收THC是非法行为的结论,并且予以取缔。国际惯例必须是在国际上被普遍认可的,被大家接受的一种操作习惯。现在承运人收取THC的行为已经遭到了国际上普遍的否定,所以,不能得出收取THC是符合国际惯例的结论。
二、关于TSA和CTSA《指南》的实质。
外方:TSA和CTSA的《指南》仅仅涉及收费名称的更改和收费币种的更改,不涉及THC的数额,也不涉及谁应该支付THC,并且对成员公司没有约束力,是否采纳由各成员自主决定。
中方:表面看,这项《指南》只是一个名称更改和币种调整,但其实质是向中国的货主单独征收THC,这是一个歧视性的条款。它把THC从运费中剥离出来,将原来与运输合同无关的发货人硬拉进来。改变的是国际航运的合同关系,改变的是国际贸易的关系,是对国际惯例和CY-CY条款内涵的改变。TSA和CTSA的《指南》虽然没有涉及到THC的费率,但问题的实质不是费率的高低,而是应该不应该收取THC和应该向谁收取THC。
三、关于三部委的调查结论
外方:THC没有违反2006交通部等三部委作出调查结论公告。调查结论的第一部分提到:“班轮公司在装货港向发货人收取码头作业费、在卸货港向收货人收取码头作业费的做法在主要贸易国家(地区)是存在的。”在当时举行THC听证会的时候,承运人证明THC并不仅仅只在中国存在,在全球80个国家和地区都有THC的问题。作为一个船公司,如果已经知道中国到欧洲线,中国到日本线,中国到其他航线都收取THC,他没有理由不收取THC或者停止收取THC。
中方:2006年交通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发布的THC调查结论第一条结论中有三句话,第一句“码头作业费在性质上是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定性的判断,具有法律确定性。根据该结论,班轮公司早该取消THC,并将已收取的THC退还给货主。下面两句话讲了收取THC在许多国家存在,同时注意到,在有些国家和地区是反对的。这两句话不是定性判断,只是对调查事实进行陈述,因而没有对上述结论作出性质上的改变。收取THC之所以在许多国家,包括在中国的一些港口存在,是由于船公司滥用优势地位造成的,“存在的”并不代表“合理的”、“合法的”。
四、关于《运价备案操作指南》的填表栏目
外方:THC没有违反上海航交所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中提到的运价按CY_CY报备的条款。CY-CY条款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或者解释。上海航交所的运价报备指南中的CY-CY条款并没有排除在基本费用之外还可以有包括THC在内的其他附加费。因为如果THC是非法的话,上海航交所的报备规则里不会允许其他附加费栏目里出现OTHC一栏。
中方:根据交通部《关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的公告》和《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的规定,备案是运价的备案,而不是THC的备案;运价必须按CY-CY条款报备。备案表格里有THC的栏目,这是备案受理机构为了全面了解运费的组成情况。其中既有运费,又有附加费。而且把一些敏感的附加费单列了,不仅仅是THC,还包括BAF和CAF。所以,在备案表格上出现的THC,没有改变它附加费的性质,它仍然包含在CY-CY运费中。
五、关于收取THC是“不当得利”。
外方:希望货方能理解目前承运人非常糟糕的处境。承运人收取THC并非是从托运人处谋取利益,而仅仅是为了生存。在过去的14个月里运费大幅降低,出口商得到了利益。
中方:承运人征收THC是不当得利。第一,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B术语项下,卖方在运输合同项下没有任何义务。根据国际集装箱运输CY-CY 条款,THC包含在运费中,承运人向托运人收取运费时已经收到了THC。第二,TSA/CTSA把上海港港口附加费更名为上海港码头作业费,企图从运费中剥离出来,单独向中国的发货人收取。这意味着,承运人在双重收费,谋取不当得利。关于近期运费下降,出口商得到了利益。这不符合事实,中国的出口商和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大多为FOB价格条件的合同,船公司是与进口商签订运输合同,船公司让利是让给了外国进口商而非中国出口商。关于船公司收取THC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生存。任何费用的收取必须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中国出口方和国外进口方签订的是贸易合同,中国的出口商不能为了船公司的生存再支付THC。船公司目前的困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前几年航运市场兴旺时船公司大量造船,导致目前航运市场供过于求。希望班轮协议组织、班轮公司从提高服务质量入手,而不是通过收取THC来解决问题。
六、关于收取THC影响市场稳定和秩序。
外方:THC的收取不会影响公平竞争和航运市场的秩序。上海航运市场上THC有4个不同的费率。同时TSA/CTSA成员在上海港收取THC的费率同上海港前往欧洲或其他地区航线的费率是基本相同的。
中方:目前,由于在上海港美加航线增加了THC的收费,造成一部分货主企业不愿意支付这笔费用,货代企业面临收不到这项费用的窘境,造成许多货代和货主企业之间的不和谐的关系。特别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你们组织的船公司向发货方收取THC,加重了外贸企业的成本压力。在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方面,原来的出口方、进口方、货代、船公司之间存在一种公认的、共同遵守的国际惯例,大家是一种合作的关系、共赢的关系。按照集装箱班轮运输惯例,THC是包含在运费当中的,CY-CY条款作为惯例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然而,这个惯例被班轮公会和航运组织彻底破坏了。原来的关系被打破了。而且,收取THC,对你们来说也是一种短视的行为。当你们伤害了外贸企业,伤害了货代企业以后,就会影响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你们船公司要承揽更多的货物从美加航线上走,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你们手上的这块蛋糕就会变小。今天你们是谋了“小利”,明天就会失去“大利”。
七、关于THC的透明度。
外方:把THC单列的目的是为了让货主知道,货物的码头操作费用是多少。2010年以前,一些航线上的THC高于TSA/CTSA成员公司航线上收取的THC,而现在TSA/CTSA成员公司收费的水平和其他航线大致一样。
中方:承运人非法征收THC的行为缺乏透明度。首先,承运人非法征收的码头作业费(THC)已脱离其原有含义,包含许多不合理的隐形费用,实际构成不透明。第二,TSA/CTSA组织下的班轮公司此次大幅调高THC的原因不透明。
八、关于违反《反垄断法》。
外方:TSA和CTSA都是一个自愿性的组织,对会员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TSA/CTSA的指南也没有违反中国《反垄断法》,因为TSA/CTSA没有所谓的集体决议强制成员公司收取这项费用。
中方:TSA/CTSA召开全体会议,把上海港港口附加费更名为上海港码头作业费,是班轮公会组织的集体行动,向其组织成员发出了一个收取THC的信号。事实是,这些成员公司在上海同一个地点、同一个时间收取THC,甚至THC调高的幅度都基本相同。这不需要强制力,也不需要约束力,只需要运价协议组织的驱动力。这一行为扰乱了国际航运秩序和国际贸易秩序,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有关法规。
九、关于滥用优势地位。
外方:承运人不存在滥用优势地位的问题。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的是单独的服务合同,托运人不必轻易接受TSA推荐的条款或者承运人某些特定的条款。
中方:根据CY-CY条款,THC已经包含在运费内。THC是船公司以优势地位强加在发货人身上的不合理收费。班轮公司其他不合理的附加费,如单证费、铅封费、币值调整附加费、旺季附加费,也必须取消。
十、关于有效协商机制
外方:TSA和CTSA履行了对话协商机制。TSA/CTSA对每一个作出的《指南》都知会了中国托运人组织(CSA),同时也进行了充分的协商讨论。双方对此次《指南》进行的磋商,比TSA/CTSA之前发布的任何一个《指南》更充分。
中方: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可以代表全国的企业,但涉及到地方上的事,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一向非常尊重地方的意见。这次THC争议发生在上海港,上海是当事人。这件事与上海的货主、货代组织,江苏、浙江两省的货主、货代组织密切相关。TSA/CTSA及这两个组织的成员班轮公司征收THC是单方面的行为,事前没有与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等省市的货主、货代组织协商。因此,缺少与当事人的协商,这样的“协商”是不充分的,是不符合有效协商原则的。
会谈结束时,上海进出口商会会长汤庆福总结说,双方第一次面谈没有达成共识,双方的观点差距很大,这是TSA和CTSA对中国法规和国际惯例进行曲解的结果。在上海港收取THC的行为没有法规的依据,也没有合同的依据,是一项非法的行为,应立即取消。此次会谈的意义在于双方能够面对面交换观点,这种交流是坦率的,有助于彼此了解对方一些真实的想法。希望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希望明确北京海通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
TSA/CTSA执行干事 Brian Conrad表示,虽然会谈没有达成共识,但这是非常好的第一步,希望在今后的协商中可以深化彼此的对话。他会把会谈的内容报告给TSA和CTSA组织的成员。另外,他将提供书面文件,明确告知北京海通律师事务所的权限。
附:上海港THC事宜会谈出席人员名单
中国货主、货代组织出席人员(共13人):
上海进出口商会会长汤庆福;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代表、货主部副主任王守仁;上海进出口商会副秘书长、会员部主任夏桂珍;上海进出口商会会员部主任助理陈正融;上海进出口商会法律顾问、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苏月明;上海进出口商会翻译邵枫;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副会长杨根;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法律顾问、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华;江苏省进出口商会代表李昂;江苏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代表马维宁;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代表、会员部主任郑宁海;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代表、信息部主任戴从容;宁波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常务副会长、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常务理事肖扬
泛太平洋运价稳定协议组织(TSA)、加拿大泛太平洋运价稳定协议组织(CTSA)出席人员(共3人):
TSA/CTSA执行干事 Mr.Brian M.Conrad;TSA法律顾问、Sher&Blackwell LLP律师Mr.David F.Smith;TSA及CTSA的联络人、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