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外经贸企业及货代企业:
近日经营台湾、日本至香港及华南地区航线的航运公司陆续宣布从2008年7月1日起,对从台湾、日本运往香港和华南等地区的货物征收紧急燃油附加费(EBS),每标箱440港元或400元人民币,这项费用无论什么价格条款都向收货人收取。
我们认为,燃油附加费是运费的一部分,应向支付运费方收取。在CIF及CFR到岸价格条款情况下,向收货人收取是无理的、荒唐的,也是完全违反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惯例的。
国际航运公司利用其掌握签发提单或换发提货单的权利强迫收货人或发货人支付与其无关的费用是滥用优势地位的恶劣行为,希望广大货主、货代企业坚决抵制这种恶劣行为,拒付EBS, 以维护国际航运市场的秩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200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