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
广东省国际贸易货主协会
粤货协[2007]010号
关于抵制国外有关船运组织非法大幅度提高
华南地区THC(集装箱码头作业费)收费,
为我省货主维权情况的通报
各会员单位、广东省有关进出口企业:
2007年4月,广东省国际贸易货主协会和广东省外经贸企业协会得知IRSA、ISAA、IRA、IADA等国外船运组织拟将THC费提升2.8/3.5倍,使华南地区进出口企业在以往无端缴纳数百亿美元码头作业费的基础上又将继续遭受翻倍的损害,立即意识到面对国外班轮组织又一次挑衅性的侵权行为,作为广东省外经贸行业协会,必须自觉担负起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在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统一部署下,两会随即展开了维权行动:
一、以广东省国际贸易货主协会、广东省外经贸企业协会的名义向IADA、IRA以及ISAA等船运组织发出《坚决反对非正式运价协议组织(IRA)拟在华南地区大幅提高THC》的函,代表广东省广大货主企业表明立场,明确向其指出:无论是《1974年班轮工会行动守则公约》还是直接针对THC问题的《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都规定班轮组织如调整运价、附加费或其它收费项目,必须事先与货主组织协商。而贵组织竟然严重违反上述公约和公告,在事先未与任何货主组织协商的情况下(既未与中国的总货主组织,也未与包括我会在内的中国华南货主组织协商),便直接向中国政府报备实施大幅度提高THC的所谓协议,其后才通知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这种严重违反公约和公告的行为自始无效。
二、联合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深圳货主协会,分别向国务院、交通部、商务部和省、市有关政府部门反映,重申我们的立场:
1.按照国际惯例,集装箱班轮运费的范围是CY-CY(即始发港堆场至目的港堆场)之间的所有费用,这是几十年来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惯例。1996年10月17日,交通部发布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运价应按CY/CY条款报备。CY 至CY之间的费用毫无疑问包括了THC,然而这个国际惯例现在却遭到班轮组织的严重破坏。
2.三部委2006年4月公布的THC调查结论明确规定:“THC是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从法理上明确肯定THC不能从运费分离收取。THC调查结论或“国际海运条例”并没有要求报备THC,只要求对集体运价协议要报备。调查结论只针对班轮组织集体协议未进行报备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不意味着报备了THC就可以收取。既然调查结论明确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报备运费就涵括了THC,没有任何理由对THC单独进行报备。
3.国际上所有国家(地区)的货主组织都强烈反对THC从运费分离,这怎能成为国际惯例?按国际惯例,买卖双方商签贸易合同时,只能明确包括或者不包括运费的价格条款,如FOB、CIF等。如果是FOB就不包括运费, CIF则包括成本、运费和保险。买卖双方从来不用明确THC由谁付。根据FOB条款,买方要支付CY-CY的班轮运费,并不是支付货物装船后的海运费和目的港的THC。
4.FOB(Free on board)条款风险的划分来说,FOB买方要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FOB价格条款的风险界限划分不能与集装箱班轮运输CY-CY条款的惯例混为一谈。
5.班轮公司实行的价格只能是CY-CY运费一口价,不能有价外价。至于附加费,如燃油、战争、港口拥挤等属于协商后收取的临时附加费。附加费的性质是临时性的,把THC从运费中分离开来作为长期固定的收费项目,不符合“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有关附加费是临时性的原则。
6.班轮组织在我国出口FOB条款增多的情况下,为了吸引更多的指定货,让利于买方,因此把THC从运费中分离出来转嫁给FOB卖方。这就是班轮公司为什么要把THC从运费中分离开来收取的真实原因所在。这种做法是不道德的、是破坏传统集装箱班轮运输惯例的恶劣行为。
我们坚决反对班轮运价协议组织向运输合同第三方强行收取属于集装箱班轮运费的THC, 决不允许班轮组织向无辜的中国货主转嫁成本,再提价行为更是对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惯例的藐视。因此,我们请求政府有关部门依照THC调查结论关于“码头作业费在性质上属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的性质认定,制止班轮组织继续侵害我国外贸货主的利益、破坏国际航运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及时向广东省外经贸全行业发布信息,发出粤货协〔2007〕008号《关于IADA等船运组织拟在中国华南地区大幅提高THC价格的情况通报》文,宣传和教育广大货主提高维权意识,呼吁全省进出口企业依照国家三部委《公告》,以我国政府的法律、法规为武器,积极应对班轮组织大幅提高THC价格、向我国货主企业转嫁成本的违法行为,拒付没有支付运费义务的码头作业费,收集有关航运公司强行征收THC的证据,保留追索权。并再次向企业发出调查问卷,征集企业意见,做好对班轮组织的违法行为采取诉讼行动的准备。
四、组织各大主流媒体报道,扩大影响,引起全社会对行业维权的关注。
目前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了该事件,其中新华社以“广东行业协会呼吁拒付码头作业费”、人民日报 “洋班轮狮子开口我国企业反击 码头作业费广东遭拒”、南方日报“船老大肆提码头作业费胎死腹中”以及中国证券报、广州日报以“国际码头作业费暴涨”等为内容进行了报道,佛山市人民广播电台也邀请协会负责人和企业代表进行专题访谈报道,新华网、南方网、大洋网、新浪网、搜狐网、阿里巴巴、中国物流咨询网、中国国际海运网等等各大门户网站也发布了有关消息,《广东大经贸》杂志社和《WTO经济导报》的专题报道正在进行着,5月11日广州电视台新闻部还采访了我会法律服务中心潘志恒律师,并在六点半和九点的晚间新闻时段中重复播出……。社会的关注和舆论的支持,进一步增强了广大进出口企业反对船运组织肆意提价的非法行为的信心。
国外船运组织肆意乱提价的严重违法行为激起了广大货主的愤怒,更引起国家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促进我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际航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交通部于4月28日及时发布了《关于对四个运价协议组织在中国华南地区提高码头作业费(THC)收费标准问题的处理意见》:(一)鉴于ISAA和IRSA未依法备案其组织章程协议,因此,认定ISAA和IRSA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协议无效,撤消其订立的自2007年5月15日起在中国华南地区提高THC收费标准的协议,并且自即日起1年内不得在中国开展活动,各成员公司不得协商、订立、执行ISAA和IRSA涉及中国港口的任何运营和运价协议。同时,交通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48条的规定,对ISAA和IRSA各成员公司分别予以行政处罚。(二)鉴于IRA、IADA未依照交通部第10号《公告》规定履行备案中国境内的指定联络机构,而且各成员公司提交的有关在中国华南地区提高THC收费标准的备案材料不齐备,因此,交通部不接受其报备,各成员公司不得执行IRA、IADA分别于2007年5月15日起和2007年6月1起在中国南方地区提高THC收费标准的协议。
在此,广东省国际贸易货主协会和广东省外经贸企业协会代表广大进出口货主企业坚决拥护我国政府主管部门规范国际海运市场秩序,重点加强对国际班轮运输市场不正当的价格联盟行为进行监管,依法维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决定!我们认为,这也是继2005年10月国外班轮组织企图在广东等南方地区肆提码头作业费遭拒后,2007年4月重卷THC提价风波再次“胎死腹中”。
因此,我们希望广大进出口货主企业积极抵制和举报国外班轮组织日后各种侵犯企业利益的不当行为,通过行业协会的渠道将分散的抗争凝聚为争取合法权益的共同力量,维护我国外经贸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我省乃至企业自身国际贸易事业的正常发展。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