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业维权
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货主维权工作报告(1)

蔡家祥副会长在 2009海峡两岸货主联盟会议上报告

   2008年,对于外贸货主来说是一个极不平凡的一年。受次贷危机、金融危机的影响,欧美市场大幅萎缩、出口急剧下滑;外贸政策的变化犹如过山车,企业无所适从;下半年在国际航运价格大幅下跌的同时,货主支付的附加费却大幅上涨,巧立名目的附加费项目却不断增加。

 外贸运输环节不合理收费及乱收费一直以来是个突出的问题,这些不合理收费及乱收费主要涉及国际班轮公司、港口码头、一关三检、铁路和公路等运输环节。早在199611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李岚清同志就指示国务院办公厅协调处理外贸运输环节不合理收费及乱收费的突出问题。

 2000226,原外经贸部赋予我会为货主服务、维护货主权益的职能。为此,我会专门成立了货主部负责此项工作。几年来,我会在维护货主权益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积极开展反对班轮公会及航线垄断组织在运费之外收取不合理的THC及其它附加费的维权活动

  目前班轮公司在大陆收取的不合理附加 费有十几种,金额达500-600亿元人民币:

 1.码头作业费(THC,北方:370/TEU 560/FEU2009年起,提高到470/TEU750/FEU);南:ORC-141美元/TEU269美元/FEUTHC属运费的组成部分,不能

 再重复收取)仅这一项费用,2008年就达326亿元,其中广东地区220亿元。

 2.燃油附加费BAF500-650美元/标箱(必要时可收回成本,但目前远高于实际成本)

 3.签单费(单证费)100-200/票,有些按箱数收(这是义务,不应收费)

 4.换单费(设备交接单),100-200/单(这是义务,不应收费)

 5.装箱单费100以上/箱(这是义务,不应收费)

 6.改单费100-200/箱(这是义务,不应收费)

 7.提单重制费100-200/箱(这是义务,不应收费)

 8.集装箱铅封费CSF10-45/每箱;(马士基、OOCL、德翔等)(这是义务,不应收费)

 9.设备操作管理费EMF 50/箱(马士基)(这与THC一样包含在运费中的,这是巧立名

 目的重复收费)

 10.保安费SSC 50/箱(马士基借反恐之机,乱收费)

 11.旺季附加费PSS300-600美元/箱(有些高达运价的1/3;旺季本来就赚钱,再加收极

 不合理)

 12.币值调整附加费CAF17-20%)(算计的一点也不吃亏;其他行业不存在此问题)

 13.巴拿马运河费PCF260美元/箱(实际成本63美元)。

 上述费用每年达500多亿元人民币 。(严重抵消出口扶持政策效应)

 针对以上不合理收费项目,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 积极举报国际班轮公会及航线组织联合操纵班轮公司在运费之外非法收取THC并请求

 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20011月,国际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陆续发出通知,宣布在我国各港口征收运费之外的THC(码头作业费。据测算,仅这一项费用, 2001年就达132亿元, 而且每年将以30%的速度增长,如此下去,必将造成外贸企业成本不断上升,效益日益下降的局面。

     针对这一事件,我会开展了如下工作:与国际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进行了三次交涉;与中国船东协会也进行过多次磋商,阐明货主的立场观点;给中海集团专门去函,希望他们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我国货主权益出发,不要盲目的跟外国人走;会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给国际班轮公会发出了公开信,表明货主对THC的立场;2002426日,我会在北京召开了由40多家媒体参加的抵制THC的新闻发布会,邀请香港付货人委员会和香港中小企业联合会参加。世界各国、地区货主协会纷纷来函来电声援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反对THC20033月、6月分别向原国家计委和交通部举报了班轮公会的违法行为,要求进行调查。

     我会开展的反对收取THC的活动得到了国家领导同志及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吴邦国、黄菊、吴仪等领导同志曾就THC问题作过批示;全国政协办公厅给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写过报告;原国家计委根据我会的举报进行了半年的调查,听取了专家、教授、律师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后,提出了合情合理的建议并上报了国务院。主要建议是:“谁付运费,谁付THC;交通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于2003821-22日在北京召开了“THC调查会”。2006418日公布了THC调查结论,明确“THC属于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给货主讨回了一个公道的说法。

 2. 敦促交通部根据“THC调查结论”尽快发布“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监管

 的公告”,明确船货双方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

     过去一直以来,班轮组织向收费就发一张通知,从来不与货主协商。根据THC调查结论

 提到的船或双方要建立协商机制的精神,在我会的多次敦促下,交通部于2007312

 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监管的公告”。公告主要明确以下几点:

 1) 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要向交通部报备派驻在中国境内的联络机构和代表人,在交通部指定的媒体(附后)上公布联络机构名称、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同时知会中国境内的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

 2)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当与中国境内的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对调整收费项目、运价、附加费等有关事项进行充分有效的协商。

 3)班轮公会及运价组织的相关协议或会议纪要和决议等材料应明确载明相关决定事项对各成员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公司有采取独立行动的权利。
交通部的公告对货主是有利的,尤其是明确船货协商机制给货主创造了一个公平的平台,对遏制班轮公司乱涨价、乱收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 落实交通部监管公告,与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进行协商(2007年以来)

     目前,在我国开展活动的班轮公会或航线组织有15个。自从监管公告发布以来,我会与远东班轮公会和泛太平洋航线组织开展了面对面的协商。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进行了200多次的协商。主要协商的内容涉及运价、燃油附加费、旺季附加费、币值调整附加费等,巴拿马运河附加费等。目前协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分歧以及我们的立场如下:

 1)目前,班轮组织来函提出协商仍然没有诚意,只是通知我们对 什么项目进行调价并告知何时生效,希望我方几个工作日内(3-5天不等)回复确认。这种做法不叫协商,而是要求接受。

 2)班轮组织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都要求协商,如旺季附加费、币值调整附加费等等。我们认为,按照“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原则,只有运费和临时性附加费是属于协商的范围。班轮组织要求协商的收费项目超出合理范围,意味着我们要承认他们的不合理收费项目,这是不能接受的。

 3)THC调查结论进行歪曲,认为把THC报备到交通部就可以收了。我们认为,既然THC调查结论明确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THC不能与运费分离单独向与班轮公司没有运输合同关系的中国货主收取。THC必须取消。

 4)班轮组织关于“复原费”的提法我们不能接受,因为价格是随行就市的,原来价格过高,是卖方市场所致,不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因此不存在复原的问题。

 我们在协商时,坚持了我方的一贯原则立场。

 5)可以协商的临时附加费是:燃油、港口拥挤、战争等。

 4.坚决支持厦门三协会反对马士基等班轮公司征收集装箱铅封费(2004

 200411月,以马士基为首的班轮公司在厦门等港口开征集装箱铅封费,

 每个箱子为45元。厦门外经贸企业协会、国际货运代理协会、集装箱运输协会于20041116日召开了联席会议,研究抵制行动计划。我会得知此消息后,立即给厦门三协会发出了声援函。

 在厦门货主、货代及集装箱运输三个行业协会有理有节的抗争下,在全国有关行业协会的支持以及有关专家教授的抨击下,马士基海陆终于在200541日发出通告,宣布废除了包括“铅封费”在内的4项不合理的费用,但取而代之的是一项新的更不合理的中国大陆地区“设备操作管理费”。

     2005年4月28,我会会同全国14个有关行业协会发表联合声明:坚决反对马士基

Copyright @2004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 广东省国际贸易货主协会 版权所有